
Re:转发:新天地员工的正式答复(作者:鹭港员工)
员工,我有两个问题,请帮忙回答:
1、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开发商已经认可逾期交房是因为竣工备案表没批下来的原因,而且目前正积极办理。请问,是否应该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何时给付给业主违约金??
2、关于办理两证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八条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而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期限,只是约定了将材料备案的期限以及0%违约金的约定,属于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行为,属于无效条款。请问开发商,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没交付两证的违约责任怎么承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