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省新修订的《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上调了两倍。省政府日前发布了新《办法》,并决定从6月25日起施行。
与原规定相比,新《办法》将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上调了两倍。调整后,石家庄、唐山、邯郸等3市市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为3元至15元;承德、张家口、保定、沧州、秦皇岛、衡水、廊坊、邢台8市市区为3元至12元;县级市市区为2元至9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1.5元至6元。
据悉,新《办法》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有利于平衡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
据悉,新《办法》重新明确了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将城市、县城、建制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由原来按建设规划确定改为依照行政区划确定;将土地使用税由原来一年两次申报缴纳改为按年计算,分季缴纳,规定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0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新《办法》还规定,对未缴纳2007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已经按照原适用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于2007年9月1日至10日,补缴2007年1月至6月的土地使用税或者差额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