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武汉武泰闸花园小区的晏先生最近十分闹心,直到现在,他依然没有弄清楚:两年前自个儿买的房到底是什么房?
两年前,晏先生当商品房买来的“计划内商品房”,直到今年4月初,才知道此“商品房”与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有所不同:普通商品房的土地性质是“出让”,计划内商品房却是“划拨”。
计划内商品房到底是什么房?与晏先生一样,居住在武泰闸小区枫香苑的6栋208户业主,如今都面临着这个问题。
业主的说法
近日,记者走访了武泰闸小区枫香苑的几位业主。据了解,枫香苑是武汉星城房地产开发公司2002年按商品房销售的。但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合同时,开发商出示给他们的却是“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而在整个销售过程中,他们都没有听到有关“经济适用房”的宣传。
面对购房者的质疑,开发商的解释是,合同封面上已由武汉市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加盖了“计划内商品房”的条形章,这意味着对“经济适用房”的注销。开发商强调,计划内商品房就是政府有计划开发的完全产权的商品房。
购房者们冲着“完全产权”的解释,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谁也没有把目光落在合同上所写的土地性质----“划拨”上。
今年4月初,开发商的一纸通知平地生波。2004年4月1日,已经迟迟晚于办证承诺期的开发商在小区内贴出通知,称“我公司定于4月6日起开始办理各住户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相关手续,请各住户带上以下证件和资料到我公司产权部办理相关手续”,其中第六条赫然写着“武汉市城镇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审批表”。
看到这一条的业主们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明明是买的商品房,为何要经济适用房审批表?而部分业主遇到的事也让他们对自己房子的属性产生了怀疑。夏先生是外地人,孩子出生后,按有关规定,购买120平方米以上面积的商品房,可以上武汉市户口,但当地派出所看到他拿去的购房合同,却认为其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因此不给办理。
与此同时,土地性质逐渐被业主们所关注。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1999年7月15日财综字?1999?113号文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
这就是说,土地为“划拨”性质的经济适用房,如果上市交易,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那么,枫香苑的“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究竟有什么关联?同为“划拨”土地,如果进入二手房交易,是否也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呢?
政策解读
“目前尚不需要。”市土地局用地处严处长回答记者。据了解,目前,计划内商品房如果进行二手房交易,暂未执行缴纳土地出让金政策,交易后,土地性质也不改变。
对于计划内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关系,市房产管理处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原必荣处长则做出了详尽的解释。
“(经济适用房)小区内30%以下的住宅可作为市场商品房销售,所得收入用于本小区配套建设”。指着武汉市政府(1993第44号文),原处长对记者介绍:这就是“计划内商品房”的政策依据。据了解,该政策后来于武汉市政府1998年11月27日下发的(1998第125号)文中正式废止。
之所以2002年星城公司还在销售“计划内商品房”,原处长解释,一是由于枫香苑所用的20亩地早在1997年12月17日,也就是第125号文下发之前,就已正式划给武泰闸小区,与该小区原有规划的178亩地共同用于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因此,该地块同样适用?1993?第44号文相关规定;二是由于当时经济适用房需求量大,该小区并没有在125号文下发之前,落实计划内商品房的政策,因此,放到了文件下发之后销售。原处长称这是不违反规定的。
对于计划内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区别,原处长解释,计划内商品房的购买不受经济适用房的限制,价格由开发商自己定,不用审批,高收入人群、外地人都可以购买。而且,在办证等一系列手续上都会注明“计划内商品房”。
另外,原处长还说,外地人购买了120平方米以上的计划内商品房,与普通商品房一样可以上户口,只需到市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开具相关
证明即可。这样看来,计划内商品房除了土地性质是划拨之外,与普通商品房没有什么区别。
“这种情况在武汉十几个经济适用房小区都存在。”原处长称。目前还有当年没有落实计划内商品房政策的开发商在出售这种房,如百步亭小区。
不过,对目前在售的计划内商品房,房产局已做出了相关规定,要求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购房合同时,还要签署一个“补充协议”,其中,对土地性质做出了“如进入二级市场,可能缴纳土地出让金”一类的说明。这固然是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一种正视,但那些已经购买了计划内商品房的业主,他们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计划内商品房期待新政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仅购房者对“计划内商品房”缺乏了解,开发商也是一知半解。武汉星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叶继安在被记者问及:经济适用房与计划内商品房的区别时,就回答说:“实际上没什么区别,就是价格高一些,装修标准(指建材)高一些。”
对于该公司4月初的通知上要求枫香苑业主填报“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审批表”一事,叶继安称,那是配合“市里一个关于禁止炒房的文”发的,与办理产权无关。还明确表示,“计划内商品房的价格是物价局和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定的”,这种说法显然是与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是不一致的。
尽管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者做出说明,但就如叶总自己所说,“我们对政策也理解得不够”。不能不说,这也是导致购房者买了房后心里不踏实的原因之一。这因而引起人们的思考:作为普通购房者,他们有可能很难分清“计划内商品房”与“普通商品房”的区别,如果当时有关部门能就“计划内商品房”出一个配套的说明,是否可以避免引起各个环节对它的误解和曲解呢?
据官方统计,自1994年经济适用房在我市施行以来,全市60个经济适用房小区中,约有10来个小区执行计划内商品房政策,涉及了一定数量的住户。虽然目前这些房二次交易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但既然土地是“划拨”性质,日后难免会成为一个绕不开的问题。
而业主既然买的是商品房,二次交易时如果还缴纳土地出让金显然有失公平。虽然有关部门目前尚不能对此给出一个确切的答案,但有消息称,有关部门将就计划内商品房出台相关政策,那么是否可以考虑在业主与开发商的利益之间有所平衡,比如由开发商承担,或让双方按比例共同分担这部分费用等等。
晏先生们也在期待自己买的房能有一个明确的说法。